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股东平等协商、自主决策的原则进行。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一线监督,协调和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办理非流通股份的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引,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并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及改革完成后公司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实施持续监督。第二章 操作程序第五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要求和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 A 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表决和信息披露等,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相关股东对改革方案进行分类表决。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要求和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发表法律意见。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定的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漏相关事宜。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改革方案的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根据均衡控制改革节奏的需要,与公司商定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方案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第十条 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