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则执行情况分析简介: 摘要:财政部 2006 年底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本文从我国实施新会计准则以来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运用实际情况分析,分析其发展路程、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
关键词: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则,资产减值 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称之为“资产减值”
其中,“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财政部 2006 年底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即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该准则还对不同资产的减值适用不同的准则规定如下:(1)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3)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
(4)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
(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6)融资租赁中出租入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7)《企业会计准则第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