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解读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作出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 11 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明确,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试点
具体措施如下:本次“4+7 带量采购”以结果执行日起 12 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
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1)带量采购,以量换价
根据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 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2)招采合一,保证使用
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 1 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3)确保质量,保障供应
要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
(4)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 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
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一 直接影响1 月 17 日上午,上海药事所召集未中标企业进行了通气会
会议消息显示,未中标产品根据与中标产品之间的价差,决定降价比例,降价比例分为三档,分别为 10%、20%、30%
这个降价幅度被认为是较为温柔的
“4+7”城市带量采购拟中选结果公示结束
与 2024 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的 25 个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