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根据〕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开展根据
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那么〕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那么不得违犯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汀立当事人双方各执 1 份
第六条合同的提早送交〕 用人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 7 日前将合同文本 交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同意当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酬劳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六〕违犯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八条合同中的试用约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限不满 6 个月的不设试用;劳动合同限为 6 个月不满 1 年的试用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限满 1 年不满 3 年的试用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劳动合同限满 3 年的试用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九条合同中的特别约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商业机的有关缉项
用人因可能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约束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