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一、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县医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医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 县医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龙头,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完成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卫生支农工作,可以承担一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第三条 建设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人才培育等多种措施和手段,大幅度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功能,原则上县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达到二级甲等,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第四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进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县医院建设项目。第五条 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仔细核定床位规模和建设规模,严格执行综合医院建筑技术法律规范,正确处理现状与进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进展,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第七条 要根据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流程科学、标准合规的规划要求,制定医院总体进展建设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规划要尽可能预留用地,以满足今后进展需要。第八条 本次建设项目要以满足业务需要和完善功能为主,加强应急救治、辅助设施等建设,建设规模依据填平补齐原则合理确定。业务用房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尤其是迁建项目。第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医院总体进展建设规划。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设计方案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切实把好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质量关。严禁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第十一条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开交叉感染,保障医院安全。三、床位标准第十二条床位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