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 1、事故隐患定义: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是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即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危险源和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建立依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治理的工作机制: 根据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难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重大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由政府科室进行监督管理,并制度整改方案及措施,及时跟踪整改进展情况及结果。 (二)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由矿内部组织制度方案及整改措施,矿相关负责监督管理。一般隐患分为 A、B、C 级。 1、A 级隐患:难度大,整改周期长,分管负责人及科室解决不了,须经煤矿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开会讨论解决、并制定整改措施及方案的隐患。 2、B 级隐患:难度较大,(科)队解决不了,须经分管副矿长、分管科室负责人解决的隐患。 3、C 级隐患:由(科)队、班组和生产业务科室可以解决的隐患。 事故隐患分为:顶板、机电、运输、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3、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5 号《煤矿重大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 15个方面: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 10% 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 10%的。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纳剃头下山开采的。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2、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实行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