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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长(供电)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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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长(供电)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在部长的领导下,对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协助部长搞好安全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业务管理工作。 2.抓好供电安全管理,积极参加和组织供电事故分析、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3.常常深化现场,了解供电系统运行情况,优化供电系统,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4.负责监督供电系统的强制性检修工作现场落实到位。 5.负责供电方面相关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 6. 牵头组织供电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 二、考核标准 1.对现场电气设备监管不到位,罚款 100 元。 2.未按要求进行电气专业技术培训,罚款 100 元。 3.未按期对全矿进行电气设备的定期校验、测试、实验和技术测定,罚款 100 元。 4.发生供电事故未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落实,未落实的罚款 200 元。 5.未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罚款 100 元。内容总结(1)副部长(供电)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在部长的领导下,对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协助部长搞好安全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业务管理工作(2)2.抓好供电安全管理,积极参加和组织供电事故分析、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3)3.常常深化现场,了解供电系统运行情况,优化供电系统,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人员进行处理(4)6. 牵头组织供电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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