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提高低风险动火作业的时效性,加强对动火作业过程的管控,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结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在公司内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公司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
公司内动火作业分为三级: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公司消防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性高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有可燃、易燃物品存在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火灾危险性低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动火级别由安全监察部与区域部门经理共同评估确认,如区域火灾危险性有变化时,区域管辖部门需申请重新确认动火级别
第四条 职责划分
(一)部门职责
1、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定期评估各级动火区域范围,对公司内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2、公司各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并按本办法要求执行;
3、设备管理部、工程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其引进的外委施工单位进行的动火作业,并督促其严格执行本办法;
4、各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做好执行落实工作
(二)相关人员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由动火作业实施过程中的直接管理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制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动火过程进行监管
2、动火操作人
动火操作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