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吊、索具的管理,确保起重作业安全,根据相关技术法律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电磁吸盘、吊链、钢丝绳、尼龙绳、吊带等的使用及维护
第二章 职责分配 第三条 招标办每年召集安全环保部、机动部、供应部和使用单位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年度审核合格的供应商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招投标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实行安全准入制
吊、索具的供应商必须到安全环保部进行登记
第五条 机动部应对吊具采纳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六条 供应部应对索具采纳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对吊、索具采纳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每年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时,必须如实反映吊、索具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是吊、索具的管理、使用、日常维护、检查、报废过程的直接安全管理单位
由各单位的设备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章 使用及维护 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及时报废,并做好吊、索具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吊、索具管理台账,对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记,台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出厂合格证书、额定起重量、生产编号、制造日期、规格型号、更换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吊、索具的使用班组每班要对吊、索具进行检查
吊、索具所在车间(作业区)每周对吊、索具检查一次
各单位安全部门要定期组织设备、作业区每月对吊、索具检查一次
检查要形成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吊、索具,各单位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