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集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法律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公司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及《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能源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能源集团范围内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属公司制企业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下同),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加企业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权利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
职工董事的人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一人
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资格条件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能源集团员工;(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经营管理知识,有较强的参加公司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三)能够了解和反映职工意愿,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四)坚持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法》中规定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三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办法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