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为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 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二、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 围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 规定,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等级类型有: 1 、高瓦斯矿井; 2、煤 与瓦斯突出矿井; 3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 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 6 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 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井工开采煤矿,都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 案,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二、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类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后 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 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 重大事故的;(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 的;(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 大危险源评估 煤矿企业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