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消防标识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人员工业企业消防标识设置,培育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全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制造、仓储等工业企业
第三条 工业企业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标明单位的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总平面布局标识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 0
5 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 1 平方米
第四条 工业企业主要出入口、会议室、生产车间等部位应利用电子屏、固定宣传版面等方式设置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单位安全经营理念的标语口号、火灾防范措施、火灾报警、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常识等内容的标识
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识,并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
第六条 易燃可燃物质仓库入口处应设置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标识;仓库要划线标明储存区域、墙距、垛距、梁距
第七条 易燃易爆场所入口处应设置警示性标识,还应设置安全管理规程标识,标明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危险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标明储存物品的类别、品名、最大储量、灭火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八条 输送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管道,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输送物质的类别、流向
第九条 操作失误易引发火灾危险事故、影响灭火救援效能的关键设施部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标明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十条 办公场所、生产厂房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正上方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
第十一条 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应在疏散走道及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