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天然气生产、处理、及集输气、甲醇等易燃易爆物质的装置区域、生产场所、容器、管线、设备和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以及加热温度在介质燃点以上的施工作业统称工业动火,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及在生产区域施工的各施工单位
第二章 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第四条 工业动火分三级
(一)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分 A、B 两类,其中一级 A 类动火包括:
1.容量大于 5000m3(含 5000m3、污油罐、含油醇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2.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 400m3(含 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3.容量大于 1000m3(含 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4.直径大于 426mm(含 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
5.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一级 B 类动火包括:
1.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
⒈ 天然气脱油、脱水装置、甲醇回收装置、凝析油装置的动火;
⒉ 天然气处理厂内和集输(配)气站内的天然气管线、甲醇管线、含醇污水管线、含油污水管线、含凝析油管线的动火;
⒊ 直径小于 426mm 的集输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