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煤矿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矿长开展安全工作,仔细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
第 2 条 煤矿工会主席必须代表广阔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安全工作
第 3 条 煤矿工会主席要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第 4 条 煤矿工会主席必须常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 5 条 煤矿工会主席要常常深化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 6 条 煤矿工会主席要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 7 条 煤矿工会主席应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损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第 8 条 煤矿工会主席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第 9 条 煤矿工会主席应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第 10 条 煤矿工会主席要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权益
第 11 条 煤矿工会主席要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提高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责任追究第 12 条 煤矿工会主席没有对矿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第 13 条 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 14 条 煤矿工会主席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 15 条 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