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2024 年 12 月 18 日业务讨论与职业培训会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那么1
1 制定目的本指引由上海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讨论会以及工程建立与工程融资法律讨论会共同起草其目的是为律师提供与土地使用权有关业务操作方面的知识、经历和借鉴
本指引并不是强迫性规定仅供律师在详细业务操作中参考
2 概念界定〔1〕本指引所指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是指非土地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2〕国有土地是指、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3〕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对应指劳动集体所有的土地;〔4〕熟地指经过土地开发具备根本建立条件的土地;〔5〕生地指完成土地征收未经开发、不可直接作为建筑用地的农用地或者荒地等土地;〔6〕毛地指在城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根本建立条件的土地;〔7〕净地指已经完成撤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撤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
3 律师土地使用权业务的根本原那么鉴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复杂性律师土地使用权有关业务除应遵守专业、诚信、勤勉等原那么外还应遵循以下原那么:〔1〕法律效劳与政策效劳相结合原那么由于土地的政策性、性强故有关土地问题的规定以政策性居多且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政策变化较快、较多;因此律师在土地使用权业务时不仅要依法而且要掌握贯彻政策精于效劳活动中;否那么律师的有关法律可能无法实际施行;〔2〕合同意识与物权意识相结合原那么“虽然律师在土地使用权业务中的主要内容为起草各类合同而合同法的主要精之一为 契约〞但随着2024 年 10 月 1 日
““的施行 物权法定原那么〞应该成为 契约原那么〞的补充或者限制;因此律师在此类业务中既要有合同意识又要有物权意识如此才能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