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安全技术规程 1.放射防护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省及《天脊集团射线作业管理制度》(天脊发[2024]52 号)、《天脊集团放射防护管理办法》(天脊发[2024]3 号)、《天脊集团放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天脊发[2024]65 号)等相关规定。 2.对新、改、扩建有放射性工作场所的项目,必须报告公司放射防护管理部门,进行放射防护三同时审批验收。 3.涉及放射性工作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4.建立放射工作台帐,内容包括:放射源及放射装置相关资料,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射线作业存根等。 5.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5.1 年满 18 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5.2 遵守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监督; 5.3 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5.4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6.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限值不超过 20msv。 放射源实行身份证管理制度。 8.放射源安装或储存处,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9.放射源防护铅罐的防护层厚度必须有 2 倍的安全系数。 10.安装在设备外部的放射源,其防护铅罐应加锁保护。 11.放射源或放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装,确需拆除或改装的须报经公司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准在现场及其它场所随意存放放射源;对待安装或临时拆除的放射源和含源容器必须及时存放到机动管理部指定源库临时存放,并严格办理射线作业票证审批及出、入库手续。 12.使用有放射源仪表的设备检修时,也应视为射线作业,由放射源使用单位书面通知维护单位(仪表厂),并书面报环保安全部、武装保卫部,执行《天脊集团射线作业管理制度》及《射线作业票证》审批程序。 12.1 检修作业单位和放射源仪表维护单位(仪表厂)均需对设备上的放射源安全性负责(包括防盗、防放射源损伤致射线泄露、防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等)。在 8 小时内作业能完成的,由检修作业单位及维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离线放射源的安全进行管理,并有记录;在 8 小时内完不成作业又不能确保离线放射源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将放射源拆除送机动管理部指定源库临时存放。 12.2 使用过放射源的空容器(铅、不锈钢)不得擅自处理,必须存放在机动管理部指定源库。 13.校验源的存放场所必须实行有效的放火、防盗、防射线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