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法律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 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 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四)阻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24]9 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不良行为的记录第七条认定、记录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应采纳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二)不良行为认定书;(三)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八条认定、记录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认定、记录规则:(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企业和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应分别记录;(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所在单位有管理过失的,应对单位追加记录。第九条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采纳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当事人:(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签收,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由其所在单位一并签收;(二)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三)公告送达。以在淄博建筑信息网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