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动火分级审批制度一级动火 1、禁火区内:油灌、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均属于一级动火。 2、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登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作业属于二级动火。 2、二级动火申请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3、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级动火 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属于三级动火。 2、三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经本单位项目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内容总结(1)施工现场动火分级审批制度一级动火 1、禁火区内:油灌、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2)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3)登高焊、割等作业属于二级动火(4)2、二级动火申请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