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有关负责人就
增值税暂行施行细那么
营业税暂行施行细那么
消费税暂行施行细那么
修订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08 年 12 月 15 日、税务总以和税务总第 50、第 51 和第 52 公布了修订后的
增值税暂行施行细那么
(以下简称增值税施行细那么)、
消费税暂行施行细那么
(以下简称消费税施行细那么)和
营业税暂行施行细那么
(以下简称营业税施行细那么)
新修订的三个税收施行细那么将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为便于大家理解三个税收施行细那么的有关内容、税务总有关负责人答复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三个税收施行细那么修订的背景和根本情况
答: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施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
上述三个税收暂行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经第 3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 11月 10 日分别以第 538、539 和 540 公布将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为实在保证三个新税收暂行的顺利施行有必要对现行增值税施行细那么、消费税施行细那么和营业税施行细那么作相应修订
为此与税务总共同组织了相关立法工作经过多方面征求和反复证修改最终形成了这三个税收施行细那么的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经部务会议和税务总务会议审议通过部长谢旭人和税务总长肖捷签署和税务总公布修订后的三个税收施行细那么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此次三个税收施行细那么的修订主要根据其上位法相关受权对内容作相应操作性规定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相关规定
同时对三个税收施行细那么的一些共性条款包括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的范围、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核价顺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作了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