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某煤矿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践行用心做事,追求卓越核心价值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障集团公司科学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有员工。 第三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处理。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奖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奖惩,依据本规定,根据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办理。奖惩由组织人事部门记入员工档案。 第二节 奖惩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 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其中荣誉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通报表彰、授荣誉称号、特别贡献奖和杰出贡献奖四种。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同时运用。 第七条 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完成,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主要贡献者可获得个人奖励。 第八条 惩戒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判、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免职等。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七种。经济处罚指扣减薪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同时运用。 第九条 处分期间指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的时间区间。分别为:(一)警告 6 个月;(二)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12 个月;(三)撤职、留用察看 24 个月。 第十条 受到处分(解除劳动合同除外)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或受到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两个职级,无合适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