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事合同之默示承诺 周生军 摘要:默示承诺合同的要素即意思表示产生在商事较兴旺就传统商事合同生默示承诺效力的沉默做了严格的界定
在现代商事(即电子商务)中严格的交易规那么使得要约人特定化继而使商人的沉默或不作为发生默示承诺效力的范围得以延伸
另外电子商务方便快捷使得传统合同订立所需要的时间、空间被大大缩短甚至被取消了确认默认承诺成立必须满足合理的时效
随着经济机制和国际贸易规那么的日趋成熟默示承诺在订立商事合同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容无视
但是由于我国长处于方案经济的制约一直主张民商合一对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默示承诺一般持否认态度仍延续着民法中的通常作法未形成一定的规那么
这与我国正在全面进展的经济转型是相背的它不利于交易的快捷及平安
我们有必要从默示承诺制度的产生根源出发结合世界上商事兴旺的现行商法及现代商事特点加以分析阐述其存在的重要性及确立其存在的条件
一 默示承诺之产生根源 默示承诺的产生是订立合同这一特定法律行为产生的
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可以产生法律后果的合意即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可以实行明示的方式或默示的方式作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 21 条)自然也就有“明示的承诺〞和“默示的承诺〞的区分
例如时下采纳会员制的刊物邮寄业务业务商一季度向会员邮寄一本畅销书并约定一个月的限
假设会员不喜爱该书在一个月内可以寄回否那么将视该会员同意购置此书
一月满会员的沉默或不作为即表示默示承诺
默示承诺在法学理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上凡从特定的作为(甚至不作为)中间接地推知行为人有承诺的意思表示均属默示的承诺至于此意思表示是否需要要约人那么不
狭义上默示承诺仅限于需要将默示作出的承诺意思表示要约人的情形承诺无须的情形称为意思实现排除在外
但是两种定义存在共同点即承诺的意思可以通过行为来表示
二、传统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默示承诺 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