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与社会法律上 孙振中 摘要:把关系本是辩证统一的社会与分割和对立起来的理和观点是错误的
而把法律分为社会法律和法律“二元〞对立更是错上加错
把权利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是一种混乱的思想表现根本不能成立
法律产生于社会作用于社会
的权利来源于民众应效劳于民众始终在民众的监视之下这是法制的自我完备机制而社会矛盾体的斗争那么是其存在的原动力
社会的法律与的法律——从与社会的关系看中西法律的差异
一文是苏州大学法学院周永坤教授一篇大作发表在
2024年第2 上
为了行文之方便以下简称“周文〞
读过该文后对本人的感受颇多文章中的思想和观点是对本人有一些法意上的启发和思索但其中主要立和思想观点是错误的不能成立的
因此有必要提出来同周教授进展商榷
一、与社会是互动关系 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与社会的区别、与社会各自的地位以及与社会的互动三个根本问题
周文认为用“社会与两分的来分析东西律文化就会发现无是在理层面还是在理层面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都和与社会的关系相关联与社会的不同关系了法律的式样
〞不难看出这是把原来包括三个根本问题的与社会的关系予以简单化
用社会与的“两分〞“一切〞地把东西律文化分为两个式样:“西方的社会主导形式与我国的主导形式
西方的社会主导形式造就了西方的法律是社会的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 我国的主导形式导致了我国的法律是的法律是控制社会的工具
〞 在认识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时采纳“两分〞是用与社会的区别点概全了这二者之间的复杂关系
只看到它们之间作为两个概念的区别而无视了它们之间的关联性、互动性和相一致性
从理上讲人从动物别离出来那时起就有了社会就有了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区分
社会是人们互相关系的总和体
没有人类的出现就没有人类社会
是人类社会开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
③无与西方思想家对产生的原由、理是如何的不同但总有一点是一样的即与社会是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