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法律规范【作废】 1 总 则
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法律规范
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燃煤的 3~600MW 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 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 5000kVA 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法律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2
①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实行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
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
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
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实行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 0
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 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