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安全奖罚制度 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矿井安全管理需要,法律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煤矿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人员实施安全奖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未作说明的,按其他文件或规定执行
矿有关文件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本规定为准,但遇特别情况(如:抢险救灾、条件不具备等)矿另有决定或规定的除外
凡本规定中与上级文件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必须仔细学习并严格执行本规定
安监处(科)对本规定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安全奖惩根据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的责任,严格考核兑现
安全奖励资金的发放向安全生产现场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倾斜,重奖重惩,避开平均主义
第五条 安全奖惩资金的发放与扣缴由安监处(科)按本规定提交意见到矿安全办公会讨论决定
凡上级部门对矿发生的各类安全罚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全额承担
劳资科和财务科负责将各项安全奖惩资金的发放与扣缴执行到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
安监处(科)每月对安全奖惩情况进行及时通报
第二章 安全奖励 第六条 矿井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奖励500~2000 1、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开重、特大事故或大幅度减轻事故灾害程度者
2、发现隐患或险情,实行果断措施,避开伤亡事故或使矿井设备材料免遭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者
3、事故发生后,从险情中直接抢救出遇险人员,避开事故扩大的抢险有功者
4、进行安全技术革新,革新项目经市煤炭公司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确定为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者
5、积极推广和应用安全新技术、新设备,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反三违是各级干部和职工的职责
凡发现的三违要统一报到安监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