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 矿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 1 条: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指示和决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应由矿长履行的职责,定期落实安全工作目标,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计划、布置、总结、评比、表彰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总结、评比、表彰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持续进展。 3、把安全生产摆在各项工作重要位置,按规定亲自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讨论安全工作,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问题,订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4、制定发布本企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执行,并严格考核。 5、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技术进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定期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费用的完成情况,定期向职工代会报告安全工作。 6、建立常常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制度,完善培训机构,提足安全培训经费,督促检查培训计划完成,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7、积极采纳先进技术,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坚持按三同时原则搞好扩建工程,支持和鼓舞职工在安全和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中革新,制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议行动,并对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8、按规定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实行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解决,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场所,安全卫生设施等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9、组织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在矿发生工伤、死亡及重大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成立抢救指挥小组,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后组织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析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 10、对于违反上级劳动安全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命令、意见和指示,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 2 条: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法令,自觉地执行《安全生产法》,抓好本企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努力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