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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工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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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工伤管理制度煤矿安全工伤管理制度为落实工伤职工的相应待遇,从而加强对工伤和非工伤职工的管理,做到对其劳动能力的初步鉴定,结合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由经营矿长任主任,安全、工资、工会、办公室、卫生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矿职工劳动 能力的初步鉴定和管理工作。 二、工伤和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 定和管理 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月末召开一次会议,对本月发生工伤人员的工伤程度进行界定,同时依据鲁劳社 15 文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给予确认;对治疗终结的工伤(医疗期满的非工伤) 人员进行劳动能力的初步鉴定。 职工因工负伤,需由矿安监处负责提供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故经过等证明材料,同时对工伤程度的界定进行登记备案;矿卫生所负责工伤人员治疗过程的跟踪和调度;劳资科负责工伤职工的材料申报、治疗票据的整理和上报、治疗终结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和期 满后的待遇执行和岗位安排等工作。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继续享 受原工资待遇的期限。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去参保所在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内容总结(1)煤矿安全工伤管理制度煤矿安全工伤管理制度为落实工伤职工的相应待遇,从而加强对工伤和非工伤职工的管理,做到对其劳动能力的初步鉴定,结合矿实际,制定本规定(2 )一、成立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由经营矿长任主任,安全、工资、工会、办公室、卫生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矿职工劳动能力的初步鉴定和管理工作(3)矿卫生所负责工伤人员治疗过程的跟踪和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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