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次 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根据背面所载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特立本保险单
被保险人: │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保险期限:个月自至中午12时正│ │保险财产地址:│ │备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日期于 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范围 凡载于本保险单及附表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者,均属被保险财产
二、特约保险财产 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但对有价证券,票据,现金,文件,帐册,图纸,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火灾,雷电,爆炸或水管爆裂
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地下发火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四、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和大气放电造成电气用具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凡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财产之自身损失
由于当局命令而焚毁之财产
事故发生而引起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
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暴风雨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