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炸材料库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井下炸药库班组长对炸药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别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 2 条 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 3 条 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火药库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 4 条 协助科长抓好火药库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养。 第 5 条 掌握库存炸药、雷管存量,保证符合库存标准和生产需要。 第 6 条 负责炸药、雷管使用计划及运输管理工作,熟悉炸药、雷管性能及有关规定。 第 7 条 负责对入库炸药、雷管根据名称、规格进行验收,做好记录。 第 8 条 每天要检查井下炸药库库存品种、质量、数量,并检查记录是否帐物相符。 二、责任追究 第 9 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炸药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 10 条 火药库各项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炸药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 11 条 库存炸药、雷管不符合规定,炸药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 12 条 火药库管理不善,出现账目不清或错帐,炸药库班组长负主要责任。 第 13 条 入库炸药、雷管出现不符合要求或质量问题,炸药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 14 条 未对炸药库的库存品种、质量、数量进行常常检查的,炸药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 1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炸药库班长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 (四)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炸药班长负主要责任。 第 16 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以批判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