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力 资 源 业 务 外 包 协 议 书合 同 编 号 :甲 方 : ( 以 下简 称 “ 甲 方 ” )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地 :邮 编 :联 系 电 话 :乙 方 : ( 以 下简 称 “ 乙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住 所 地 : 联 系 电 话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 遵 循 公 平 、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则 , 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 就 甲 方 的 人 力 资 源业 务 外 包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一 、 总 则1
本 协 议 鉴 于 乙 方 接 受 甲 方 的 委 托 , 为 甲 方提 供 安 排 劳 动 力 、 代 发 工 资 、 代 缴 社 会 保 险 和住 房 公 积 金 等 服 务
本 协 议 鉴 于 乙 方 有 提 供 外 包 服 务 的 合 法 资格 及 能 力 并 愿 为 甲 方 提 供 外 包 服 务
本 协 议 中 乙 方 提 供 的 外 包 服 务 仅 适 用 于 甲方 委 托 乙 方 办 理 人 事 外 包 业 务 所 涉 及 的 员 工
如 甲 方 出 现 有 关 劳 动 法 律 、 法 规 或 政 策 中规 定 的 须 向 当 地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或 备 案 情 形时 , 甲 方 应 当 向 其 所 在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劳 动 行 政部 门 办 理 相 关 事 项 , 乙 方 可 以 协 助 办 理
二 、 协 议 期 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三 、 服 务 内 容 及 服 务 标 准服 务 内 容 :1
代 理 甲 方 委 托 人 才 中 心 保 管 档 案 , 并 代 甲方 办 理 与 档 案 相 关 的 业 务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