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基金的筹备与运用保护基金的筹备与运用 为维护投资者信心,进而稳定证券市场,我国于 2025年 7 月 1 日颁布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称保护基金)
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是保护基金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保护基金功能的发挥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着力予以完善
一、对保护基金筹集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保护基金筹集途径及风险评级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基金根据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⑴根据这一原则,第十二条规定了基金的来源
根据保护基金公司 2025 年-2025 年年报可得到如下数据(从各筹资途径所筹资金数额及占筹资总额的比例)⑵:交易经手费(亿元)证券公司上缴基金(亿元)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亿元)捐赠利息、投资和受偿收入(亿元) 2025年20
338(19
063%)28
403(26
623%)56
593(53
046%)1
268%) 2025年15
784(13
026(38
73%)44
257(38
44%) 2025年28
518(29
85%)40
810(42
71%)13
490(14
12%)12
731(13
32%) 作为市场化的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举措,保护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所上缴的费用
从表中数据可知证券公司上缴费用在保护基金筹资总额中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 0
5-5%缴纳基金,具体的缴纳比例由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调整
缴纳的费用在证券公司的营业成本中列支
由此可知,我国是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的高低采纳浮动费率制,这种收费机制有利于促使证券公司自觉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然而,《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