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下面是保险公司答辩状,仅供参考。 保险公司答辩状【1】 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就原告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本案定性不当,案由确定错误。 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并无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而且,第一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并不认可,原告的损伤原因不明,不能确定其损伤就是车辆造成的;其次,从原告诉状的表述来看,本案也不属于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原 告 诉 称 “ 在 卸 甜 菜 时 被 车 辆 挂 钩 挤 伤”,事件不是发生在道路上。 交通事故构成的要件一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二是事故与车辆有关。 本案的情形不符合交通事故的这两个构成要件,故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案由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正确。 2、交强险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而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故交强险不应赔偿。 3、即使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答辩人也应当免责。 对原告诉状所说的事实,答辩人并不知情。 从 2025 年 10 月至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未向保险公司报案,答辩人也是在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才知道的。 由于未及时报案,导致答辩人不能对现场进行查勘,无法确定原告受伤的原因,因此,即使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保险法第 21 条,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也于法不符。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昌吉中心支公司 代理人: 年 月 日 保险公司答辩状【2】 答辩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地址:*************。 负责人:**** 答辩人因邓**诉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 一 , 答 辩 人 与 被 告 谭 ** 在 商 业 险 合 同 中 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条款为合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