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培训合同甲方:乙方: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培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为满足我省人才培育计划和事业进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乙方由甲方派遣,赴(国家)接受培训,期限为个月。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选定的专业,并同意乙方的计划。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1、对乙方的出国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培训的咨询和服务。2、为乙方办理出国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由甲方直接提供 80%的资助(出国前提供 60%,如期回国后再提供 20%),培训人员所在单位提供 20%的资助。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1)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培训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票);(2)确定的培训期限内在国外生活和学习的费用;(3)其它有关费用。5、加强与乙方国内工作单位的联系,实行多种适当形式将培训人员的培训情况通知其国内工作单位。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义务: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培训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培训期限内学成回国工作至少两年。在规定的回国工作两年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所在单位正式同意。2、保证遵守甲方关于乙方不得延长培训期限的规定。未经派出机构同意,不得更改本协议确定的国家和培训计划。3、保证抵达培训所在国后 20 日内向甲方和国内派出单位报告。4、在培训期间,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5、在国外期间保持与国内工作单位的定期联系。6、培训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培训总结。7、培训期满回国后的 15 日内向工作单位报到,汇报培训情况。1 个月内向省人事厅报到。第五条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河北省资助优秀专家出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甲方交存保证金。假如乙方发生违约,违约金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前,应向省人事厅提交《出国培训人员提取保证金证明表》,国内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 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保证金收款凭据及培训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省人事厅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保证金本金和利息(利息率按国家规定的确定)按《河北省资助优秀专家出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由甲方退还本人。第六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