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 BF——2025——0310 合同编号: 北京市婚纱摄影服务预约单 北京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条款 一、双方权利义务 (一)一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地点的,需提前 3 日告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二)甲方在拍摄期间应当服从乙方安排,配合乙方完成各项服务,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当自行保管或交由乙方保管。 (三)甲方应当根据约定时间选样、取件,未根据约定时间选样、取件超过 6 个月的,乙方在通知甲方后可不负保管责任。 (四)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如实、全面告知除套系内容外其他可能收费的产品、服务的内容及收费标准。服务中发生套系外收费项目的,双方应当根据签订合同时甲方认可的收费标准即时清结相应费用。 (五)乙方收到钱款后应当即时向甲方开具收款凭据,注明收费项目及金额,并在甲方支付全部费用后开具正式发票。 (六)乙方应当根据约定为甲方提供拍摄、选样、取件及其他服务,对比片修整及艺术处理应当征得甲方书面确认。 (七)对于套系约定数量以外的样片及底片等图像文件资料,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当根据约定价格转让给甲方,如甲方不需要,乙方应当在甲方取件时当面销毁。 (八)乙方应当保证拍摄质量及成品质量满足甲方提出的特别要求或达到乙方承诺的标准,且不得低于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法律规范确定的最低标准。 (九)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及服务中使用的各种产品,如服装、化妆品、相框、相册等,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法律规范确定的卫生、安全及质量等要求。其中相框、相册等开胶、变形的,包修期不得少于一年。 (十)乙方根据约定享有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乙方应当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甲方隐私保密。 二、双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根据约定履行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根据约定履行的,乙方应当实行必要的补救措施或退还相应费用。 (三)由于一方原因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不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法律规范确定的要求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修理、更换或重新制作;无法修理、更换、重新制作,或修理、更换、重新制作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减免相应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