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 一、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拟定全县林业进展和森林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全县造林绿化,封滩育林和防沙治沙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林业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4、负责全县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协调、处理林木纠纷。 5、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厉查处乱砍滥伐林木、非法征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征收林业规费。 6、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 7、负责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8、承办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义务植树。 9、承办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搞好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10、承办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服务承诺制度 1、凡来我局咨询有关业务,申领有关证件的,我局本着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为申请人搞好服务。 2、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其他事项的材料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审查,能办理的马上办理,不能办理的耐心解释。 3、林业科普工作。强化先进有用技术,在林业科技进步中的支撑作用,应乡镇、林、果农邀请和工作的要求,及时开展林业科技服务、指导林业生产。 4、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所有权者写出采伐申请,经乡镇林业站审核同意后,转报县林业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七天内完成调查设计,十日内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5、签发木材运输证。运户应依法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给予签发运输证;按规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6、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接申请后,七日内给予办理并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按规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退回申请。 7、对办理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后,依法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批,搞好全程服务。 8、林权登记发证。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公示、报批、登记。 9、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接申请后,符合条件的三日内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10、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接申请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