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标准版合同模板)甲 方:** 单位或个人 乙 方:** 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 年 ** 月 ** 日 签订地点: ** 省 ** 市 ** 地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 21 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婴幼儿或青少年〔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金额 第三条 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婚嫁保险金最低领取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领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最高为 10000 元人民币。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及趸缴五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险责任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一、小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 6、7、8、9、10、11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小学教育保险金。二、初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 12、13、14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三、高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四、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五、婚嫁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 22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投保时选择〕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