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出租 院内平房给乙方使用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北京市 院内的平房两间(里外套间),建筑面积 31
(以下简称:“租赁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与用途1、 租赁期限:共 12 个月,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甲方于 2014年 1 月 1 日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2、 租赁用途:开办小吃店
第三条 租金和缴纳方式1
甲、乙双方议定房屋月租金为¥:000
00 元(不含水电费),乙方在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先将上半年 6 个月房屋租金¥:0000
00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交给甲方
在2014 年 6 月 1 日前将下半年房屋租金¥:000
00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交给甲方
甲方在收取租金时出具收据,不提供发票
乙方在租赁房屋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用,每季度由甲方派专人根据水表、电表实际所发生的费用计算,每半年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房租一并交与甲方,水费标准为:¥5
80 元/吨,电费标准为:¥1
00 元/度
如遇国家对水电费收费标准作出调整,则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修改收费标准
水电费由甲方财务部出具内部收款收据
如乙方不履行缴纳水电费用的义务,则甲方有权实行停水停电等相关措施维护甲方权益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保证合法拥有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及出租权,且在乙方使用期间不会因第三方对该房产主张权利而对乙方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双方约定好的相关费用
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