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不定期承包合同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钨和稀土矿资源,确保全省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____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国土资源部____省厅要求,及时书面通知乙方________年度 65%钨精矿和稀土氧化物指标________吨
第二条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开采钨和稀土矿资源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的合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钨矿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条 乙方必须在国家____省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行生产
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
第四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矿产品销售凭证制度,不得销售无销售凭证的钨和稀土矿产品,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钨和稀土矿产品
第五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台帐月、季报制度,并于每月____日前将上月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情况如实报送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
第六条 乙方必须严格根据经批准的____区范围、期限、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和合理利用资源
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
每超过 1 吨(不足 1 吨,按 1 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 10 万元;(二)将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
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转让 1 吨(不足 1 吨,按 1 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 1 万元;(三)将钨矿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
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销售 1 吨(不足 1 吨,按 1 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 万元;(四)收购非法开采的钨矿产品
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收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