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通告 近年来,各地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制越来越严了,对于此相关部门会发出通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烟花爆竹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烟花爆竹通告范文一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从 20xx 年 10 月 1 日起。 二、禁止燃放区域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许昌县、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种类 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四、处罚标准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本通告在上述规划区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安监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反本通告,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 万以上 5 万以下的罚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