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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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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均为特别管理药品,应做到以下管理: 药品购进: 一、特别药品使用单位应达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购进麻醉、精神药品应持麻醉药品“印鉴卡”和有效证件(身份证),到有特别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特别药品。 三、购进药品时应实行银行转账资金,不得现金买卖。公路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 药品验收 一、验收应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验收记录应实行专用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验收记录应保存至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验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药品储存、保管 一、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双人),专库(柜)加锁(双锁),对进出库药品应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纪录,记录的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二、医疗机构应对麻醉、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 2 年。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 2 年。 三、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应在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的麻醉、精神药品造表详细登记,完善经手人、负责人、院长和监督人员签字手续。 四、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及发现骗取或冒领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药品和卫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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