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序: 4
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
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 45 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1 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
高处作业高度在 2~5m 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 5~15m 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 15~30m 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 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 特别高处作业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 10
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室外完全采纳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 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
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常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