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一 原告王文军,男。 被告李现军,男。 原告王文军与被告李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天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军诉称,20xx 年 6 月 10 日,被告李现军称自己建厂需要资金,原告借给其现金 5 万元。后 20xx 年 11 月9 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借款,又借给其 220xx 元。两次借款被告均给原告写了借据。但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故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 被告李现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王文军所诉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李现军借原告王文军款,并写有借据事实清楚,原告要求偿还,本院应予支持。对原告所诉利息,因双方未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军借款 720xx 元。 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 1600 元,由被告李现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天海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卫平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二 原告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西峡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健,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奇,系该社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吴秋勤,女。 被告符剑,男。 原告西峡联社因与被告吴秋勤、符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 20xx 年 12 月 16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了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 年 12 月 21 日,被告吴秋勤以流资为由在我社借款 30000 元,约定期限为一年,由被告符剑提供连带担保。该款到期后,经我方多次催要,被告方仅将该款利息结至 20xx 年 6 月 30 日,本金及下欠利息被告方一直未付。故要求二被告连带付清此两笔借款本金 30000 元及应付利息。 二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