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 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 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