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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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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关键词:房屋登记;历史遗留 在城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中,有一些房屋因为历史原因而遗留诸多问题,这些各种各样的问题给房屋登记工作带来不利和瓶颈,严重影响房屋登记的顺利进行,特别是给房屋所有人带来烦心与苦恼。 如何解决好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房屋登记机构必须完成的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所有人权益、依法办事”的工作要求就能够妥善解决房屋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形成 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怎样产生的,也可以说,哪些房屋登记问题可以视为历史遗留问题。 (一)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对于过去已经建成的房屋至今还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有些房屋已经建成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刚性要件条件,不能完全逐项满足要求,自然就产生了房屋登记出现问题,由于是历史的原因就形成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分析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要按时段划分 第一阶段,从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建国前)。 第二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国后)。 建国后也分不同时期: 1949 年--1955 年,为公有制和私有制时期; 1956 年--1965 年,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时期; 1966 年--1978 年,为房地产登记停滞时期; 1978 年至今,为依法、依归,法律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时期。 由于各阶段和各个时期对房屋登记的政策、法律、法规都不相同,因此自然形成的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也不相同。这些遗留的问题带有鲜亮的历史特征和时期特点,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就更需要遵循“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产权人利益、依法办事”的工作要求,对不同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用不同的办法妥善解决。 二、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理 (一)建国前建成的房屋从 1978 年开始房屋登记按当时的政策和法规基本办法处理。 (二)建国后,从 1949 年--1978 年之间建成的房屋,同样根据1978 年以后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房屋权属无争议的,根据房屋权属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进行房屋登记。 (三)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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