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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特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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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特区立法论经济特区立法 摘 要 我国 1981 年授予经济特区的立法权以来,这种立法权就一直处于争议中。珠海市 2025 年“禁微”之规定造成的法律冲突,也引发了社会和学界争议。本文以该争议为出发点,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上剖析经济特区立法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通过法律至上原则解决这一问题的考量。 关键词 经济特区 立法权 法律冲突 作者简介:王文璞,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在读硕士,主要从事法理学方面的讨论。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156-02 一、问题的提出:特区立法与国家其他层级法律的冲突 (一)特区立法的进展沿革 1980 年 8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5 次会议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设置经济特区;198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该决议授权两省人大及常委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权力。199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授权于深圳经济特区制定特区立法的权力。进入21 世纪之后,《立法法》的制定使得特区立法权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和巩固。《立法法》的制定在一方面确立了经济特区立法的两个层次格局――即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并存的格局;另一方面,作为国家规定基本制度的《立法法》,其不少条文也遭到了一些学者的批判。 (二)特区立法产生的法律冲突 2025 年 7 月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一)微型载客汽车;(二)微型载货汽车;(三)低速载货汽车;(四)三轮汽车。 第十条规定:下列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人力三轮车;(二)电动自行车;(三)助力自行车;(四)其他有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禁止经济特区外号牌的上述车辆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 该法律条文禁止了微型车和电动自行车在珠海经济特区内的行驶。但是 2025 年 3 月 30 日修订通过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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