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办法 3116+2025 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和妥善处置各种非法集资活动,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x 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政法机关立案定性为非法集资案件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原则
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是指各地政府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宣传教育及案件处置过程中的案件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是指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环节仔细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工作机制,协同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工作,并牵头做好处置善后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处置、事后完善
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是指领导小组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查处进行组织协调、督查督办
各地、行业主(监)管部门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x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x 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