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企业依法管理法律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遵法自觉性,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企业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劳动协议法实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协议派遣员工。第三条 企业、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协议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企业及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仔细履行工作职责。第四条 处理违反规定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第五条 根据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条件规定,企业面对社会进行公开招聘、面试、筛选,对符合条件规定,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并确认后企业办理劳动协议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第六条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有特别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可由企业委托用工单位进行招聘、面试、筛选,用工单位确定录用名单后,由企业办理劳动协议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劳动协议管理第七条 企业建立派遣员工名册,并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用工立案。第八条 企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协议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时,用工单位应核算派遣员工劳动协议签订状况。第九条 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用工单位继续使用,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协议告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协议告知函》于 5 个工作日内到企业办理劳动协议续签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同意续订劳动协议,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第十条 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书面告知企业后,可以对劳动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协议步,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协议告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协议告知函》于 5 个工作日内直接到企业办理劳动协议变更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已同意变更劳动协议及其变更内容,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劳动协议解除条件、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约定执行。第十三条 劳动协议终止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依法终止。第十四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派遣员工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生效之日起 10 内向企业书面提出档案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