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进展与法律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社会保险法》与《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得意见》(国发〔201 4〕8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ﻫ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得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得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得待遇形式。 第四条 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得农村居民与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ﻫ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与社会捐助等构成。 ﻫ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 120 元、240 元、36 0元、48 0元、600 元、9 60 元、1 2 0 0 元、1800 元、2 4 00元、36 0 0 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得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与缴费标准。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进展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方式。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年缴费额。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得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得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ﻫ 第八条 政府补贴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 120 元—3 6 0 元)缴费得,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 30 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 48 0元及以上)缴费得,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