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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国企业电子商务之租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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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国企业电子商务之租税规划 互联网蓬勃进展,其数据化的特性,一方面使得交易的内容不再局限于实体物品,数位化的商品如:数位音乐(CD、MP3)、电子报、电子书,及投资、金融、管理咨询、甚至医疗服务等逐渐被开发并盛行,另一方面亦造成中介者的消逝,引起企业营销通路及方式的变革,商品或交易的完成,不再依靠传统的批发商或零售商,可直接透过企业于伺服器所设立的网站协协商价、支付交易而销售于顾客,同时,消费者也可透过网站直接将意见反映给厂商,从事双向沟通,作为企业及时改进其营业和营销之参考。因此,电子商务(尤其是互联网)在可预见的将来,将继续在制造需求、满足需求和客户服务方面,呈现爆炸性成长的潜力,展露制造营收和降低成本的庞大商机,使得全球化的脚步更加迅速,并对跨国企业的经营产生莫大的影响,于是,本文乃针对与多国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租税规划作为探讨的范围,并以“营利事业所得税”及“加值型营业税”为重点。以下谨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租税规划”及“加值型营业税的租税规划”的顺序阐述如下。 一、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租税规划 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方面(以下简称营所税),跨国企业可从“移转定价”及“受控国外公司(ControlledForeignCorporation,以下简称 CFC)两方面从事租税规划,以下分别阐述 (一)移转定价至低税负国家,亦可于低税负区设立公司 1.移转定价: 跨国企业可经由其关系企业间利润的安排,将其经营所得的利润分别分配于税负较低的国家或地区;或透过关系企业间成本、费用的安排,例如,关系企业甲(其所在国税率较低)提供法律、管理、金融劳务、专利权、或原料予乙(其所在国税率较高)时,尽量高列乙公司该成本费用项目,如此一来,将使其整体税负降低,达到租税规划的目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使得居住国企业可透过互联网(或其内部的企业网络)经由高度结合及专业化的合作,至他国从事有关设计、讨论或其他营利活动,而无须或仅需少许实体活动即可完成上述交易。由于资讯及通讯技术的进步,及功能或无形的特性和风险的承担使然,使得 OECD 现行有关移转定价课税原则,难以援引适用于透过上述互联网或企业网络所从事的交易,因此跨国企业可透过上述移转定价的方法,达到租税规划的目的。受控国外公司: 跨国公司亦可于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受控国外公司,并将盈余保留于该受控国外公司,避开该盈余汇回台湾时,依母国税法必须归为拥有该股份的台湾股东的所得予以课税,藉以递延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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