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馆服务法律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扎实开展好我市各级文化馆 免费开放 服务,有效提升文化馆得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得通知》(办公共函〔2025〕125 号)与《关于推动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得意见》(文财务发〔2025〕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法律规范。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文化馆得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法律规范。 第三条 文化馆就是公共文化服务得重要阵地,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利用本馆设施设备为人民群众提供文艺辅导培训、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指导等健康向上得文化活动与服务。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第二章 服务设施与环境 第四条 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要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与设施用途。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第五条 文化馆得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六条 文化馆应当有醒目得馆名牌,门厅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通道有明确得指引牌;应当在馆内醒目位置上公示免费项目、开放时间、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文字与标识符合法律规范;应当设有宣传橱窗或专栏,内容定期更新。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第七条 文化馆应当设立无障碍设施,建筑主要出入口有坡道入口,室内有无障碍楼梯、电梯,提供无障碍卫生设备,有可供无障碍服务得座位,并由专人负责接待。无障碍设施设备标识明显,符合国家规定得标准。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第八条 建立环境卫生制度,及时清除场馆内得垃圾与污垢,做到流动清扫,日产日清。公共卫生间清洁、无异味,垃圾箱数量及位置分布合理。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明显得禁烟标识。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三章 服务对象与开放时间 第九条 文化馆向全体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与流动人口等群体应当予以关照。 第十条 文化馆应当每天开放,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 56 小时,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当正常开放。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