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之保障摘 要:侦查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起点,也是刑事诉讼重要的一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刑事侦查程序各有特色,大陆法系采纳职权主义下的单一制,由侦查机关单方面展开侦查;英美法系采纳的是当事人主义下双轨制,辩护方也可以展开调查。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保护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律师会见困难、超期羁押,甚至刑讯逼供等情况。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我国一直强调权力的行使,忽视了权利的保护;强调了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这一现象不利于刑事侦查程序发挥其功能,也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因此有待改变。本文认为,我国可以适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此,必须完善我国刑事侦查程序,特别是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强化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确立司法审查机制等。 关键词:侦查程序;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1.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1.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概念侦查阶段中的犯罪嫌疑人由于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而成为一类特别的主体。从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来说,犯罪嫌疑人也是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犯罪嫌疑人也是公民,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也就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非经合法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1]但是由于涉嫌犯罪,侦查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而对其展开调查。这时,犯罪嫌疑人的某些基本权利受到限制,但是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过度侵犯,在法律中对犯罪嫌疑人设置了其他权利,使其享有足够的诉讼权利,以抵御公权力的侵害。这种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因为在法治国家,任何人未经法庭宣告均不能被认定为有罪。根据这一理念,犯罪嫌疑人显然在法律上还没有罪,国家机关不能以对待罪犯的态度来对待犯罪嫌疑人。基于此,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特别的程序性权利。需要说明的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一种特定化的权利:首先,发生的时间比较特定,是在侦查阶段产生的;其次,享有的主体比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普通公民或者刑事诉讼其他阶段的被告人、罪犯等;再次,这是一项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在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也享有一些实体性权利,如人格不得受侮辱等等,但是笔者认为这些实体性权利是所有公民均享有的,不单单是...